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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决战“宝山必胜客”下
作者:新作者Il2D86本章字数:6112更新时间:2021-10-19 11:34:17

距离开庭的时间越来越近,在这段日子里,方求正通过检索法律条文,查阅卷宗材料,努力找到对方的破绽,同时聘请商业咨询公司出具市场行业分析报告,申请计算机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专家意见,发掘出新的证据,并通过调查取证及与委托人青城集团的沟通,收集各种证据,为的就是能够与传闻中的“宝山必胜客”一较高下。

其实早在方求正接下这个案子的后几天,音讯控股公司的人就来找过方求正,对方趾高气扬的表示希望该案能够和解,但不愿意赔偿一分钱,并傲慢地说;如果你们不选择和解那么败诉的就只能是你们,一审判决就是你们的结果。

方求正不知道对方是如何那么快得知是自己代理了这个案子的,但仔细想想也不奇怪,音讯控股作为国内顶尖的互联网企业,市值近万亿,其能力自是不容小觑的,要想打听谁接手了青城集团的这个案子也是非常容易的。对于音讯控股一贯的傲慢,业界早已见怪不怪了;但这来人的盛气凌人,一点没有和解该有的态度,方求正对于对方的这种无礼,只回复了四个字“法庭上见”。

而另一边的赵柏涛,近来一直在外地办案,热心于代理公益性诉讼的他,近来手上接的几个案子不是帮助村民起诉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就是帮助代理群体性消费者状告商品生产企业的产品侵权诉讼,一般这类群体性诉讼案件都是费时、费力,与平民阶层打交道,不过赵柏涛这样一个富家出身的律师反而乐此不疲,方求正几次打趣他说“你是乐于发扬共产主义精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与群众打成一片”。当身在外地办案的赵柏涛从新闻上得知方求正代理了青城集团的案件后第一时间给方求正打了电话,热切的询问方求正对于案件的把握情况,有多大的取胜可能,并给方求正鼓励说“甭管什么号称宝山必胜客,还是什么KFC,作为当年室友现今同事的我相信你一定统统将他们斩于马下”,方求正听完则笑着回道“你还以为这是上战场呀,还斩于马下呢,庭审现场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说罢双方在电话两头齐声哈哈大笑。

开庭当天,看热闹的媒体早已经堵在了法院门口,各路记者似乎都在期待着看一场好戏,“互联网传统巨头与新兴崛起的互联网新势力之间的一场争斗”。但因为该案法官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审理,所以不允许旁听人员进入庭审现场,新闻媒体都架好摄像机焦急的等在门外。

上诉人青城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音讯控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宝山区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审判长宣读着开庭前的程序性公告。上诉人青城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求正,被上诉人音讯控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黄伟均已到庭。

李贺、黄维二人在业内知名度很高,是音讯控股法务团队的1号和2号人物,素有“李一黄二”之称,李一是指李贺,黄二则是指黄维,音讯控股公司几乎所有对外的诉讼案件均出自二人之手,按照他们以往的排兵布阵规律,一般的案件由底下人负责出庭,重大的案件由黄维出庭应诉,李贺留守坐镇指挥,两人是绝不可能同时出现在庭审席上的,但是今天两人却罕见的同时出现,可见音讯控股对此案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竟然安排两个头号人物同时出马,那就更能说明对方在面对该案时也没有必胜的把握。

作为上诉方青城集团的代理律师,方求正开口用着他那一秒十一个字的语速宣读着上诉状;“音讯控股公司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音讯控股公司的市场份额达76.2%,其中音讯APP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1%。由此可以推定音讯控股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音讯控股公司具有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有效提高价格,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与壮大,排除相关市场内的竞争。由于音讯控股公司常年处于国内龙头老大的地位,用户群庞大,其他潜在竞争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此外音讯控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妨碍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2013年11月,音讯控股发布《致广大音讯APP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青城集团的“青青软件”,否则停止音讯APP软件服务;并且拒绝向安装有青青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青青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青城浏览器的用户访问音讯APP的聊天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青城集团的相关软件。音讯控股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音讯控股公司将音讯聊天软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音讯软件的名义联合安装其公司开发的相关软件,构成捆绑销售。自然音讯控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导致奇虎公司受到损害,应对其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音讯控股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2. 音讯控股赔偿青城集团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3. 音讯控股公司向青城集团赔礼道歉。

当方求正说完,整个庭审突然陷入了一片安静,似乎大家还沉浸在刚才“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的情境之中,包括对手音讯控股的代理人也在愣了几秒钟后直到法官提醒其答辩才开始反应过来。

首先其法务团队的负责人李贺答辩称:青城集团公司对本案相关市场界定错误;音讯控股公司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个市场任何第三方都可以自由进入,谁能够在这个市场生存下来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不是我音讯控股公司所能左右的,在自由市场的竞争环境下,音讯控股公司不可能强加任何的限制性条件给消费者身上,且被诉垄断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实质性效果,请求驳回青城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合庭审调查,法官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音讯控股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以及“音讯控股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实行了限制及排除竞争的行为”。

法官:下面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就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首先上诉人发表下你的意见。

合议庭的三位成员齐刷刷地把目光投向方求正,似乎都在等待着他能够提出新的辩论观点,或许就是在听完方求正方才表现的那一刻,审判席上的法官就已经隐约觉得眼前的这位律师能够让他们听到不一样的新的断案思路。

方求正说道:音讯控股公司在相关市场无疑是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现在我手上拿的这份材料是2015年7月音讯控股公司IPO时的注册申报稿,该份报告第157页第二段讲到被告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占比高达77%,尤其是其推出的音讯APP软件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占比达到92%,由此足见其具备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

方求正话音未落,音讯控股方的代理人黄维站起来辩称:信披文件是2015年的,而距离现在已经过去了4年,不应该今天在庭审上被拿出来引用。况且今天的市场是多变的,保不准也许就达不到当初的比例,自然也就无法构成市场支配地位。

但随后方求正又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证据,即上交所今年6月初的问询函,当时被告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涨幅超20%,上交所要求其说明主体经营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更事项,而被告在对上交所的回函中再次讲到被告在相关市场当中的经营份额市场占有率达到91%,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力,显然已构成自认。说完方求正将该份证据向合议庭展示。

音讯控股的两位代理人绝没有料到方求正竟然会从交易所方面入手,而公司的回函反倒成为了佐证自己具备相关市场地位的线索。此刻,李贺和黄维两人神色焦虑,支支吾吾地说道“该份证据...来源不清楚,同时...缺乏直接的证明力,不能说明问题”。

方求正心想,估计对方说这话的时候自己都不信吧。接下来方求正继续说道:第一,音讯控股公司具有控制交易的条件,依据是麦迪逊经济咨询所作的《关于青城集团与音讯控股反垄断纠纷的经济分析报告》,说明音讯控股可以自由运作,不顾及损失客户的威胁,这构成音讯控股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直接证据。

第二,音讯控股公司能够阻碍、影响他人进入相关市场,根据该分析报告记载:音讯控股特有的产品组合构成进入和拓展壁垒。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因为消费者认为音讯控股的即时通信产品和服务与其它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有区别,竞争对手可能发现他们的产品难以吸引即时通信用户,从而拓宽市场占有率,这也进一步增强了音讯控股的市场支配力。

第三,音讯控股公司2019年中期报告记载:2019年6月30日即时通信活跃帐户达7.019亿,即时通信最高同时在线帐户(季度)1.367亿。

另外在今年的1月4日,音讯控股与下游供应链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表明音讯控股对于交易者具有控制力,并且利用在即时通信聊天领域的垄断优势强迫其他公司“二选一”,明目张胆地不正当竞争。

音讯控股方面的委托代理人李贺辩称: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过于狭窄,据此来计算音讯控股公司的市场份额,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和地位。尤其是,麦迪逊报告统计的产品范围与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商品的范围有差异。

此外;市场份额也不是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在青城集团公司所主张的最窄的相关市场即中国大陆地区的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上,亦不能仅凭音讯控股公司在该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50%而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是音讯控股公司不具备控制商品价格的能力,几乎所有的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都是免费向用户提供的,用户不愿意为即时通信软件的基础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不能使其拥有超越其他竞争者的产品定价权,所以说音讯控股在该相关市场上并不具有支配地位。

双方在就第一个争议的焦点方面充分开展辩论,剑拔弩张的情绪将整个庭审推向了高潮,双方彼此都明白,无论是哪一方都不能在这关键的争议焦点上做出让步,一旦失利,则恐将满盘皆输。所以;在接下来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层面更是丝毫马虎不得。

法官接下来让双方就围绕关于音讯控股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展开辩论,方求正挺直身子,眼光往审判席上扫视了一眼,而后掷地有声地说道;音讯控股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的实质是损害了用户的利益,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音讯控股公司强迫用户“二选一”,看似赋予用户一定的选择权,但从音讯控股所拥有的市场地位来看,把音讯控股看作是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话,那么用户极有可能放弃青城集团的软件而选择音讯控股的即时通信APP,其采取“二选一”的目的不是要拒绝与用户交易,而在于逼迫用户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而不与其他市场经营者进行交易。故而上述该行为实质上仍然属于限制交易的行为范畴。

方求正一说完,被上诉人席上音讯控股方的委托代理人则抗辩认为,音讯控股公司在自身的即时通信产品上采取不兼容措施是为了保证音讯APP的正常运作,是面对纷繁复杂的即时通信市场的一场自救行为,音讯控股公司不得已采取不兼容技术措施来阻止和排除上诉人的产品对自身产品的破坏,是一种民法上的正当的自力救济行为。

方求正则继续说道:我们尚且不去追究这是否是一场自救行为,但即使私力救济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应超出其必要的限度,甚至延申到破坏了整个即时通信领域的市场环境,毫无疑问,被上诉人的此种言论,假借私力救济之名,行一己权力之私,其私欲之心已是昭然若揭。另外就有关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一般方法,第一,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综合评估多个因素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第二,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音讯控股无疑是符合这一规定的。

第三,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从通常角度分析,市场份额越高,持续的时间越长,就越可能预示着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特别是当今的互联网企业,部分企业依仗自身所具有的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实施排除竞争的行为。

在随后的法庭辩论中,音讯控股方面向合议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主审法官表示同意,这名专家缓缓步入法庭,由法警带入专家辅助人所处位置而后站立,片刻;法官说到“你简单介绍下自己吧”。

这人介绍道“我叫杨尚志,京西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教授市场经济分析课程,并在相关知名期刊上发表过数篇论文,同时担任本市经济学研究委员会常任理事”说话的语气中颇为得意。

法官:下面由专家辅助人就其专业性问题发表观点。

此人开始从手提包里拿出一份报告来说道“鄙人深耕于市场经济领域多年,有诸多丰富的研究成果,基于自由市场原则,根据市场基础构成分析,企业是否属于同一市场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并非只在于所销售的产品本身,故而无法单就份额认为音讯控股在其相关领域构成市场只配地位,其与青城集团分属不同的领域,在各自的细分领域内独立存在,不属于同一市场,不构成直接性的竞争,在我我手中的这份报告里有详细的阐述与观点论证”。

法官:针对于专家辅助人的发言,上诉人有什么需要发问的吗?

方求正:报告合议庭,我这边有几个问题需要对专家辅助人进行发问。

方求正问到:“杨教授,请问2017年6月《经济学者》上刊发的一篇“关于自由市场竞争下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的分析”这篇文章是否是您写的”

杨教授回答:是的,该篇文章的作者就是我

方求正继续问道:好的,那么我再问一遍,这篇文章您是原创作者,并首次发表,对吧?

杨教授斩钉截铁的回答:是的,我是原创作者,在《经济学者》上首次独立发表。

方求正继续说:报告合议庭,该专家辅助人分明在撒谎,根据我们事前做的论文调查,我们将杨教授的这篇文章放入论文数据库比对,发现其与2016年7月浦京大学李维新教授发表的一篇名为“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分析”的文章其相似度达到了80%,现在我手里拿着的就是比对报告,现在提交给合议庭。同时其所谓的本市“经济学研究委员会”这一机构其实是山寨团体,根据上诉方的调查其并未在民政部门进行过任何社团法人的登记,属于非法社团。

方求正进一步质疑这个人的学历以及教授身份,向法庭说到“该专家其无法就该专业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超出了其专业范围,该专家只是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可是其拿出的经济学分析报告,最后给出的结论却是“音讯控股不具有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无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是这最后一句结论不是经济学上的范畴,更不是一个经济学领域人物所能够单方给出的结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毫无疑问,该所谓专家的意见超出了其一般的认知范畴,模糊了学科上的概念。且其所谓的在知名期刊上发表过数篇论文,根据我方的调查核实,该期刊只是一般性期刊,并没有所谓的知名一说,并且该期刊的刊行范围仅限于省内,且在此前就有过该期刊所刊发的论文出错的问题,所以综合以上;我方认为被上诉人所申请的所谓专家辅助人其身份存疑,其权威性缺乏,其论文可信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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